离婚一定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03:55) 点击:586 |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一般情况下,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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