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怀孕车间女职工休产假有什么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4-30 10:25)     点击:735

劳动法对怀孕车间女职工休产假有什么规定?

  根据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建成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拆迁安置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建成律师,李建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建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67779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建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建成律师主页,您是第9484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