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转让方义务,受让方是否负有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27 03:40) 点击:379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转让方义务,受让方是否负有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 首先,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代表了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即股权转让应当是双方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且公司变更登记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虽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办理工商变登记的义务在于股权转让方,但为了促成该合同目的的实现,受让方也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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