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抄袭的实质性相似要件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11 03:13) 点击:608 |
图书抄袭的实质性相似要件是什么? 我们在写作过程中,都要先经过构思、确定主题、体现情感,然后落实于字面表达,那么在判断抄袭时,一般,我们要先剔除创意部分,即思想、情感,进而判断字面表达是否相似,这是由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决定的。但此并非绝对,在必要时,图书的构成、主题、情感也应作为考虑因素。 关于文字抄袭的数量问题,《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 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 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这是从数量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抄袭,但该细则已废止,司法实务中单纯的从量上 认定是否构成抄袭已不复存在。但笔者认为,规定一个最低的量的考核标准,作为判断抄袭标准之一,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另外,在相同、相似对比上,对于一字不差地加以使用认定较为简单,但对于相似性认定须对比抄袭作品与被抄袭作品的使用词语、词语使用通俗度、语言表达方式等各方面是否相近似做一整体比较、分析。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