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图书抄袭行为,有哪些法律构成要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11 03:14)     点击:337

对图书抄袭行为,有哪些法律构成要件

1、实质性相似要件

我们在写作过程中,都要先经过构思、确定主题、体现情感,然后落实于字面表达,那么在判断抄袭时,一般,我们要先剔除创意部分,即思想、情感,进而判断字面表达是否相似,这是由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决定的。但此并非绝对,在必要时,图书的构成、主题、情感也应作为考虑因素。

于文字抄袭的数量问题,《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 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 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这是从数量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抄袭,但该细则已废止,司法实务中单纯的从量上 认定是否构成抄袭已不复存在。但笔者认为,规定一个最低的量的考核标准,作为判断抄袭标准之一,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另外,在相同、相似对比上,对于一字不差地加以使用认定较为简单,但对于相似性认定须对比抄袭作品与被抄袭作品的使用词语、词语使用通俗度、语言表达方式等各方面是否相近似做一整体比较、分析。

2、接触要件

接触包括实际的接触,即侵权人实际接触过、阅览过著作权人作品;还包括推定接触,即不考虑侵权人实际接触与否,符合一定条件,法律即推定侵权人接触过著作权人的出版作品。

判断推定接触时,须明确一个分界点,此即为著作权人图书出版日期。在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对于抄袭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窃为己有且发 表。(因为没有发表,就不存在损害后果的问题,也无从谈抄袭)在确定了著作权人的图书出版日期后,只要侵权人发表时间晚于著作权人的图书出版时间,在没有 其他抗辩理由的条件下,即推定侵权人接触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从而在符合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下,认定抄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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