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张某在当地一个护栏场工作五六年了,没有签订合同。一个月前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入没有安全提示标志的洞里受伤,伤情严重一直住院治疗,厂长一直承担治疗费用,目前花费七万左右,且伤情还没稳定还没出院,医生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院,他们医院已经没有能力进一步治疗。和护栏场厂长协商,他以资金不足为由暂没同意,医院方面也停止了进一步治疗,只是给予营养用药。但是,现在护栏场厂长提出这个工程是从外县一个镇政府那边承包来的桥梁修缮工程,这次受伤原因是当地政府在桥梁工程中的洞不规范,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自己将工作进一步分包给厂里大工王某,我妈妈工资由王某支付,王某承担责任,自己责任不大。但仁义起见找了律师,要求我们陪同厂长以患者家属的名义和那边镇政府协商,镇政府预支医疗费,否则不转院。他们请了律师起草诉求书,其中说“患者为厂里临时工,工作过程中不甚掉入洞里,自身负有一定责任,但是镇政府在这么危险洞边没设置提示标志,责任不可推卸”。请问这样的说辞是不是一定意义上推卸了厂长的责任,对我们后期维权有什么影响,目前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