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被告2016年1月25日向我借款20万元给其女儿购房。被告收到银行转款后给我打了借条。双方第二天领了结婚证后被告以高明的手段又骗走借条,但我仍有银行打款20万元凭证。之后被告窃走银行打款凭证后持续不断地提出离婚,乘我住院手术危难之际于当年12月15日逼我离了婚。离婚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我从银行调出转款凭证后于2019年12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原告认为是支付给被告的借款。被告认可收到原告转账的款项20万元,但被告认为该款项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并没有“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进行举证。只是称20万元转款是彩礼。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在打款的第二天领取了结婚证”,认为被告“对转账的20万元是彩礼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致原告败诉。 请问:领取了结婚证能否成为20万元转款就一定是彩礼的证据? 法院把被告的“彩礼”说做为“其他债务”审理,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