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美国二十二年,父母由表哥表嫂照顾。他们不住在一起,需要时过去探望我的父母。有病时带我的父母去医院。看望我的父母时会买些食物和生活比用品给他们。帮助网上缴纳电费话费等等。几天前父亲病逝,表嫂曾经在电话上提出我妈要赶紧卖房。因为卖房好像需要直系亲属同样吧,我告诉表嫂我的合法名字已经是一个英文名字,需要回国后办理出生公证或相关证明。表嫂说不然让我妈签署孤寡老人证明,然后以我妈自己的名义卖房。那我就失去继承权了吧?我和我妈都很感谢表哥表嫂二十几年对我父母的照顾。所以我妈说我父母的全部积蓄(很多)都给我表哥表嫂。我父母的房子给我跟表哥表嫂各一半。我理解感性方面是合理的。那么法律上是否合理?期待您的回复。我正在办理签证,打算一月中旬回北京。希望届时在法律上得到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