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燃气公司聘用的子公司经理,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燃气配套合同后,却找不到能垫资的施工队伍(一是公司给的施工预算较低,二是施工队伍担心得不到工程款)。请示公司上级领导安排施工队伍,他们也没有合适的施工队可派,而地产开发商又催我们开工,否则要追究我们违约责任。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同意,我自己垫资,在当地找了施工人员,开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是公司领导给找的,我们借用拥有这个资质的公司名义与我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是我个人出资施工费、材料费等项费用。几个工程下来,上级公司一直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越欠越多。我找了上级领导多次,他竟威胁我说,合同不是跟我签的,可以不付我工程款。最近,公司解除了我的职务,在我离职时,我在向上级公司上缴从开发商那里收来的燃气配套费时,扣下来相当于公司拖欠我的工程款数额,并当面向他们表明,只要他们给我打来多少工程款,我就还给他们多少配套费,我并不想要他们的钱,只要我应得的工程款。如果我不采取这种办法,那我肯定要不回来我的工程款了,因为这个燃气公司现在外欠的工程款实在是太多了。我本来是自己出钱为公司解忧,现在却是如此局面,实在伤心。他们现在要我把钱还给他们,否则起诉我,说我截留公款。他们拖欠我好几年的工程款,却能如此理直气壮,我投到里的钱,却不能留下来。如果我还给他们,我将一无所有。我该怎么办?如果不还,会定我什么罪?谢谢解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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