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李某向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B区某工程指挥部改造C村低洼棚户区拆迁安置及农户迁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该统一建设办公室针对李某的申请,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涉及的、所保管的B区某工程指挥部改造C村低洼棚户区拆迁安置档案资料中无你提及的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议你核实所需公开资料的名称,待核实正确后,我单位再查找”。次日,该统一建设办公室向李某送达了上述答复。
李某不服,认为C村低洼棚户区拆迁安置及农户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实施,就应当有建设用地的批复,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判令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依法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被告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答辩称,其收到李某的申请后,在档案里查询李某需要的信息内容,经查询,在被告处保存的C村低洼棚户区拆迁安置档案资料,并未查询到李某申请的信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李某作出了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且,被告告知李某对其所需信息进行核实、明确后,被告将再次查找,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告知,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原告李某提交了一份A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B区国土局征用土地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B区国土局征用某组全部土地1.2万亩,作为B区某工程指挥部改造C村低洼棚户区拆迁安置及农户迁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此宗土地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到A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被告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提交了营业执照、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档案查询单。上述证据证明,A市B区统一建设办公室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要职责有:1、完成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2、参与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发挥城内统建的优势,以旧城改造、低洼棚户危破房屋改造拓展房地产领域,广泛开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5、其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假设本案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主张未查询到原告申请的信息,应如何审查?
3、假设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如何判决? |